一、浙江省機械工業(yè)聯合會章程
(部分修改后2018年5月10日第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核準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:浙江省機械工業(yè)聯合會,英文名稱:ZHEJIANG
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,英文縮寫:ZMIF。
第二條 本會是省內機械工業(yè)企業(yè)和社會團體以及機械行業(yè)有關流通、教育、科研和設計院所等單位和個人,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,是依法注冊的法人社團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貫徹政府的有關方針、政策和法令,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和授權,協助做好有關工作;維護行業(yè)整體利益,反映會員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,維護其合法權益;團結和協調同業(yè)關系,增進共同利益;在政府和企業(yè)之間發(fā)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發(fā)揮行業(yè)的綜合優(yōu)勢,促進機械行業(yè)的振興和發(fā)展。
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,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(fā)展之路,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有關規(guī)定建立黨的組織,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(yè)發(fā)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浙江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,本會接受相關行業(yè)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。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
(一)在政府制定行業(yè)改革方案、行業(yè)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有關重大技術經濟政策、法規(guī)過程中,向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和建議,并協助推行;
(二)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反映會員的要求與意見;
(三)調查整理行業(yè)基礎資料,統(tǒng)計、交流會員情況和信息,組建行業(yè)信息網絡;
(四)協助組織制訂行業(yè)標準、各類定額和統(tǒng)一規(guī)范,并推進貫徹實施;
(五)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同行業(yè)管理、科技、質量等方面的觀摩、展銷和研討等交流活動;
(六)組織制訂行規(guī)行約,協調同業(yè)之間的合作與競爭;
(七)對會員開展咨詢服務及各類專業(yè)培訓,開展會員公益活動;
(八)向國內外用戶介紹會員產品和項目,推薦會員參與政府的招標采購和重大工程投標;
(九)承辦其他依據法律法規(guī)應辦理的和應會員要求及其他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。
(十)承擔政府部門授權、委托和轉移的職能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(單位)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自愿申請加入本會;
(三)團體(單位)具有法人資格,并在行業(yè)內具有一定影響。
凡具備上述條件的省內從事機械行業(yè)生產、流通、教育、科研和設計等單位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。
凡具備上述(一)、(二)二條的省內從事機械行業(yè)生產、流通、教育、科研和設計等工作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(yè)發(fā)展的知名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,成為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 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并發(fā)給相應證件等有關手續(xù)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的優(yōu)先服務;
(四)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(jiān)督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,執(zhí)行本會決議、同業(yè)公約和規(guī)則。維護本行業(yè)共同利益;
(二)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;
(三)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,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,對本行業(yè)的發(fā)展和本會的發(fā)展提供合理化建議;
(四)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情況;
(五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經理事會討論后,注銷會籍。
無特殊原因,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因下列原因可停止會藉:
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,勸告無效后,經理事會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,決定會員會費標準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及財產處分;
(五)決定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。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可委托代理人參加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,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生效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四年。單位理事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出任,理事擔任人因故離開本單位或退休,理事單位須調整人選,書面通知本會,由理事會秘書處變更,并經下次理事會議確認。
根據需要,聘請若干名非會員代表特別理事。
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副會長、會長,聘任特別理事、名譽會長和顧問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提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審議理事辭職事項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決定本會代表機構、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并及作其負責人;
(八)決定本會秘書長的聘任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制定年度工作計劃;
(十一)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。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。特殊情況下,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決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經到會理事2/3以上通過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成會長辦公會議,在理事會閉幕期間,決定本會的日常重大工作,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工作,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會長、副會長在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。會長、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必須為會員代表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處理會務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七)熱心本會工作,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(yè)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會長因故不能履職時,指定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并主持會長辦公會議,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執(zhí)行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,提名秘書長人選,決定副秘書長以下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及其報酬;
(四)理事會委托的其他職權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為辦事機構,由秘書長主持工作,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工作,配備精干工作人員。
秘書長的職責是:
(一)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選,提名副秘書長以下辦事機構工作人選;
(四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視必要可設立派駐省內各地的代表機構及開展業(yè)務需要的分支機構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員交納的會費;
(二)政府資助和企業(yè)的捐贈;
(三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(yè)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(yè)單位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,須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
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(guī)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。如暫不能單獨、聯合建立黨組織的,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、聯絡員等方式,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。
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,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,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、審批。
第四十六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,對黨員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黨組織。
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,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;本團體變更、撤并或注銷,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。
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、人員和經費支持,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,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。
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、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。
第五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(yè)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第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